外交部:美方所谓“产能过剩”实为遏制打压中国产业发展
强世功的中国宪法研究进路及相关结论引起了左翼学术力量的积极呼应,最新的讨论主要在强世功和美国学者白轲(Larry Catá Backer)之间展开,参见白轲:创建发展一套健全的中国宪政理论——强世功有关中国宪政形式主义与合法性问题的论述,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2013年8月,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当然,依法治党只是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不是党内治理的既定原则,甚至在历史经验中出现过党权与法治的严重张力。
尽管八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要求是在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写入的——但却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政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三,民主立法原则。围绕解释权的条款,通常会规定在一部党内法规附则部分的最后一两条,说明本法规由什么机关负责解释,通常是有制定机关进行解释。第一层次的基本原则包含但不限于:第一,依法治党原则。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中国共产党属于第二种类型政党。31那么党内重大决策程序是否也要法治化,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这正是在一个很长时期里,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的主要认识根源。
【关键词】中国法学;法制建设;五个主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又是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30周年。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真理是客观的,不是根据某种政治需要而可以任意剪裁的布娃娃或任意捏鼓的小泥人。五、法学实用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学实用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根据差异、矛盾永远存在的原理和社会三个基本矛盾将永远存在的事实,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与特点、内容与形式将不断发生变化,但它们将永远存在而不会消亡。其极端的恶果,就是仅有一点点的法律思想,都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公检法也都被砸烂。
三是由法所必然承载的社会文明理念与价值以及相关制度所决定。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人们经常说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本文将分别就这五个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作一探究。
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未包括法律要好。[5] 批判与澄清法律工具主义,重视和彰显法律的伦理价值,对于坚持和实行实质法治也很重要。但即使有一点,也只是将其视为纯粹的工具。这种主义曾经在一些官员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中盛行,还美其名曰摸着石头过河。
既然法律只是手段和工具,那便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在这以后的30年里,中国法学家们之所以能够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贡献,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应当归功于党和国家所创造的宽松的学术环境,对学者的职责和政治家的权力的定位比较适当,基本上摒弃了法学实用主义。
[3]这一重要思想,他还在其他场合反复讲过,并且成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灵魂和精髓,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就结束了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当然,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家们广泛而深入开展的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三大派论争,其重大作用也不应低估。
法学同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和地下冒出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和凭空想象出来的,而只能来源于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是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已经创造出来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映象。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法学与法律的一些言论汇编在一起加以注解,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它们涉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不同领域,但是同人类所共同创造的文明都是不能相容的,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格格不入,也同一切进步的科学的哲学世界观背道而驰;因此,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繁荣中国法学,使其在世界法学之林也能独树一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30年来,笔者一直主张将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一个重要理由也是出于这一考虑。其实,这种立场和态度是完全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背道而驰的。
法的伦理性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其自身的特性所决定,法律具有一般性。就其指导思想即法学认识论和价值论而言,前30年主要是法学教条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学实用主义。
这也正是建国后前20年有法制而无法治的重要表现和思想根源。它们涉及到的主要问题都是法律和法学同政治的关系问题。
而且将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等价值追求在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置于不顾。立法、执法、司法同政治分不开,也是广义上的政治行为,但在某些领域或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和政治又是可分的。
如果没有法律这一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去规范这些社会关系和矛盾冲突,社会文明就将不复存在,社会亦难以存续与发展。法学教条主义却与此相背离,把马克思等革命领袖的话当作金科玉律,而不顾社会的发展。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董必武曾讲过:说到现代文明,法制要算一项。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这一点,毛泽东主席说得很正确:一万年以后还会有法庭。
后30年的进步,主要是摒弃这五个主义的结果。文化大革命这场历史浩劫,也是发端于对知识分子言论和学术观点的批判和镇压。
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在中国现时代,一些人曾长期坚持马列的某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今后必然消亡。法学就更不能搞实用主义。
它的基本特点是否定理论对法治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或否认理论的普世价值。我个人认为,法应当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三个基本矛盾的必然产物。因为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为了这样或那样的政治考虑而置现代法律和法治的基本价值、原则和自身的特殊规律于不顾。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上,只是到了争论的后期,这个问题才凸现出来。
讲法制使工作束手束脚;讲民主、讲程序导致效率不高。它们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人在物质与精神利益需求上彼此之间的矛盾,社会管理与被管理、权威与服从的矛盾。
而这些也正是中国古代的法家和西方许多语言的法字往往是个多义词,除规则、规律之意外,还大多具有公平、正义内涵的重要原因。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阶级分析曾盛行一时。
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同西方的其他各种法律观绝对对立,水火不能相容。当然,今天我们在反对土教条的同时,也要反对洋教条,即把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理论当作永恒真理,不顾中国的具体国情而生搬硬套。